学会章程
Society Rule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免疫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Immunology,缩写为CSI。第二条 本会是免疫学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免疫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促进我国免疫学发展和普及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充分发扬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免疫学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免疫学科技刊物,音像制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免疫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四)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五)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免疫学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
(六)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免疫科技的重大决策开展科学论证、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免疫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反映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在临床研究、教育科研及药厂等部门从事免疫学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的科技和教学工作者;
2. 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3.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学历,在免疫学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二)高级会员:
1.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从事免疫学相关工作者;
2. 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学生会员:未参加过工作的没有职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免疫学相关专业的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
(四)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決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访问、考察活动及国际交流活动;优先在本会主办的期刊上发表稿件,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教育及学术会议,可优先减少收费;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缴纳会费;
(七)遵守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通过各项提案;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会议的决议和具体议事结果应以规范文件形式留存。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组成原则是:
(一)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理事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成员的3/4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学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举办学术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兼顾各省市学科发展、学术引领和学会工作需要;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每届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受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委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职:
(一)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为一届,副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期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三)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四)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五)在职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本会以及本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要建立具有较高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强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受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委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1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